
哪位高手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从行政法的角度~~~我是被告,尽量详细一点,我们模拟做案例的。
A驾驶同事B的车沿漳龙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漳州高速B车道时,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的摄像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A的行驶速度超过了...
A驾驶同事B的车沿漳龙高速公路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漳州高速B车道时,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的摄像拍下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26公里,交警认为A的行驶速度超过了限速每小时80公里,属于超速行驶,做出罚款20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A在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单上签字接受处罚,并通过中国邮政汇款交纳了200元罚款。但A认为,漳州高速公路的限速偏低,导致“高速公路不高速”,而且限速标志不明显,使广大司机丧失了知情权,交警据此做出行政处罚不合法,于2005年5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认为违法,并退回2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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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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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相当简单哈,在百度HI上问我就可以了嘛,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就是福建省交警总队直属高速支队漳州四大队,你可以以漳州高速公路的限速问题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由进行抗辩,本案中原告A触犯了限速规定接受处罚并无不妥,因为漳州高速的限速规定并不针对特殊的对象,所以更不可能单独针对原告A,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原告以高速限速偏低侵犯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超出了法院的管辖权限,同时原告A还在处罚告知单上签字接受处罚,并汇款表明被告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并无违法之处,被告可以依此几点理由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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