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大写支票日期
填写大写支票出票日期的方法如下:
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必须在其前加“零”,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必须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扩展资料:
收款人应注意查验支票的出票日期: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缺一不可:标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按照规定,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是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记的内容,但未填写出票日期的支票自始无效。
我国票据法之所以未对“出票日期”作出可授权补记的规定,是因为这决定着各类期间的起算点,是确定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比如: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6、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结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出票时未填写出票日期的,应当认定票据无效,无效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在许多小商品市场中,为了减少点钞麻烦,支票被商家们广泛使用,但使用操作并不规范,一些仅载明出票人签章和金额的支票被多次流通,最后一手持票人将各要素填写完毕即委托银行收款,未出现纠纷的得以顺利入账,因此商家们习惯将此作为正常现象对待。
然而,一旦涉诉,持票人将会面临票据债务人以出票日期未填写进行免责抗辩的不利局势。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因此,出票人应按照规定出票,收款人亦需进行查验,从而避免后续法律隐患。
司法实践中,许多票据通过多次流转到达持票人手中。
比如,甲将未填写出票日期的支票交付给乙,乙填写日期后交付给对前述过程并不知情的丙,若丙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诉至法院,甲是否可以出票时未填写日期作为抗辩理由?
对此,因票据已经过流转,且最后一手持票人丙对甲出票时的情况并不了解,因此,应以丙取得支票时的状态为准,鉴于日期已填写完毕,则认定票据有效,丙对出票人甲享有票据追索权。
综上所述,出票时未填写日期的票据无效。
参考资料:
虽然写成这样银行可能也会受理,但是要是出了经济责任,银行是不负责的,你跟开支票的人讲清楚要害就可以了。
【注意】可以在零拾月中间加东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