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辆转入武汉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步骤:
1.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
2.带着交易发票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所属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
3.查验岗民警查验车辆,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盖章,车辆照像。
4.在查验岗录入查验信息,交回原号牌销毁。
5.持全套资料在车管办证大厅领号排队等候办理,登记审核岗民警审查资料后录入登记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6.动车所有人持受理凭证在大厅制证窗口处,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业务办结。
扩展资料:
属于辖区外转移的:
1、查验机动车辆;
2、在窗口提交资料并领取受理凭证;
3、缴费;
4、领取机动车档案、临时号牌。
三、办理地点:
1、交易购买车辆办理地点:车辆交易地二手车市场。
2、其他非交易车辆办理地点:武昌总所(小微型客车)、沌口分所。
参考资料:武汉网-机动车转移登记
外地车辆转入武汉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步骤:
1.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
2.带着交易发票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所属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
3.查验岗民警查验车辆,在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盖章,车辆照像。
4.在查验岗录入查验信息,交回原号牌销毁。
5.持全套资料在车管办证大厅领号排队等候办理,登记审核岗民警审查资料后录入登记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6.动车所有人持受理凭证在大厅制证窗口处,领取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业务办结。
扩展资料:
二手车限迁解禁,意味着更多的二手车会进入异地流通市场。随着政策的变化,各地二手车迁入标准也在不断的调整。
北京: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山西省太原市: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转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4排放标准;轻型及重型车辆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要迁入地车管所接受函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上海:国5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要买方写保证。
江苏省南京市:5吨以上车辆国3排放标准;3.5吨以下车辆国4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国3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安徽省合肥市: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若迁出则需要买家到场。
江西省南昌市: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天津: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内蒙古呼和浩特:注册10年以上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不符合标准的,需买方写保证。
湖南省长沙市:国4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迁入;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不允许迁入,需做尾气检测。
参考资料: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外地机动车转入
先关注爱微信公众爱之家汽车服务点击预约车辆转入,预约放号时间为每周三和每周五下午五点准时放号(周三放周四和周五,周五放下周一、周二和周三); 每天只有60个预约名额事先拍照密封车辆档案强制保险照片需传述照片以及车辆登记证编号车架号 车主名字。
办理流程:
1 、进1楼大厅,靠左边有个服务台,把身份证,居住证交给他复印。
2、 拿到复印件后去2楼大厅照相(免费),照完相后就可以回1楼大厅了。
3 、回到一楼大厅,在大厅进门的右边有个服务台,把驾照,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交给他,会给你一个号,等着叫号办理就OK了。
4 、叫号办理以后,会给你一个单子,去2楼交钱,10元。
5 、回1楼大厅12号窗口等待发新证。
扩展资料:
外地机动车转入所需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本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外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档案;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车主的书面委托原件。
参考资料:武汉网 外地驾照转入武汉怎么办理?
一、所需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本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外地居民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档案;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车主的书面委托原件。
二、办理程序:
1、到查验区拓印车架号、查验车辆并拍摄车辆标准照片,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上线检测;
2、到业务大厅填写《申请表》,在窗口提交资料并领取受理凭证;
3、通过自助选号机选号;
4、缴费;
5、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号牌,可办理号牌邮寄手续或选择自领号牌。
三、办理地点:
1、进口汽车到车管所武昌总所办理;
2、各类货车、挂车、大中型客车到车管所沌口分所、黄浦市场、绅宝市场办理;
3、国产小型客车到车管所武昌总所(档案通过邮寄)、汉口分所(档案自带)、沌口分所以及黄浦市场、绅宝市场办理。
备注: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长令第197号)和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关于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的通告》(武环规【2013】1号)的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不予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