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命同价的司法解释
最迟大概什么时候能出台
yaneenlee关于用赔偿牟利之说,哎悲哀啊
现在都什么年代了
生命高于一切的想法已然深入人心
况且谁要是故意撞车现下不也是基本上能查出来 的吗
再一说”赔偿实际上是对死者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作用的赔偿”
你怎么知道一个农村户口的人以后创造的经济价值或作用就不如一个有城市户口的人了
胡言乱语
”同命同价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生命是无法用价值衡量的”
这句话本身没有错
但是事故真正发生的时候它就有问题了
当一个人的身体或生命受到损害,现行的医疗能力无法使其恢复时,对于现实的人来说就只能是物质赔偿了,既然宪法说人人平等,那么在物质赔偿方面为什么不能平等了
真心希望相关司法解释尽早出台
以安众心.. 展开
2020-09-09 广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出台了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也就是说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
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命同价的规定,在短期内很难实现,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年居民平均收入不同,就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但还不能说在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处理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等民事赔偿案件时,法院可以不考虑伤亡者的地域、户籍、文化、职务等差异情况,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即以同一数额标准确定伤亡赔偿金。
因此,同命同价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扩展资料:
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标准,首先从地域标准看,一般情况下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
其次,从身份标准看,关键在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对此,法院主要考虑受害人的居住、生活、工作地身份的标准。
此外,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照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