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积极应对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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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老龄化,建立“三老”服务协调机制,应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发挥中国优势,体现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应以公共采购和委托管理等方式为主,对签约公司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这既可激励大力发展市场化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机构、NPO机构,又可为扩大就业做出贡献;对年事已高的失独老人提供免费服务,对其他老年人提供的医疗类或代购类服务可有偿服务。为此,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三老服务协调机构”,提供如下四个工作机制:
一是利用我国独有的发达快递业的优势,委托其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三老”顺访报警机制,利用该行业的工作性质和便利条件,入户掌握“三老”日常生活的重大变化。
二是利用发达的众多物业管理业的优势,由物业公司为“三老”建立一个与其子女亲人定时联系机制、登门服务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养老服务机构的优势,利用税优政策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公司,以社区为依托向需要服务的“三老”群体提供简单的医疗护理登门巡诊机制。
四是以基层街道政府为中心建立一个行政管理机制,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三老”的建档立案,配有专项财政拨款和人事编制,统筹“三老”服务机制的提供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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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方法如下:
(一)改变传统老龄观:从“健康老龄化”向“积极老龄化”转变
“健康老龄化”是指个人进入老年期时在躯体、心理、智力、社会和经济五个方面的功
能仍能保持良好状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中若有较大比例属于健康老龄化,老年人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老龄化的负面影响得到制约或缓解,则其老龄化过程或现象就可能是健康的老龄化或成功的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是我们应对老龄化挑战的基本战略,但它还不是我们的终级目标,如何使老年人群成为社会发展的建设性力量,这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们必须结合时代精神,超越健康老龄化这一较为传统的观念,实现向“积极老龄化”观念的转变。
(二)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多元化养老模式
东方文化和价值观十分推崇家庭养老,“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就非常典型地宣
扬了养老责任高于个人发展的理念。多少年来,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唯一的养老模式,在促进代际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尽管这一模式受到了挑战,但我们仍然坚持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不动摇。此外,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使社会化养老成为家庭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培育:第一,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在我国还处在一个初步成长阶段,他们的发育需要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促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其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支生力军。第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多向老龄事业投资,减轻国家公共资金的投入。发展老年产业,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创新多种服务方式,推进社会化养老。老年产业可以把服务延伸到准老人,在保险、理财、住宅、保健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让准老人做好进入老年期的各种准备。第三,发挥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优势。我国社会力量养老的一个制度创新是以社区为依托,推行居家养老,这是中国特色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在社区养老能更有效地利用既有资源,老年人也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安度晚年。
(三)发展老年医学,延长“生活期望寿命”
我国自然人均期望寿命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但老年群体的生活期望寿命在世界上还
比较低,即居民的健康生活时间较短。因疾病、伤残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显著增加,给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沉重负担。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各项医疗费用的进一步增加将给社会经济带来更大负担。解决医疗负担过重问题是解决一系列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大力发展老年医学,实现医疗资源的平衡性,特别是要做好老年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为老年人提供适当、及时的初级保健照顾。这主要包括疾病的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医疗管理和后期照顾等环节。发展老年医学是解决老龄化带来医疗费用增加问题的重要途径。因为越早发现疾病,就越容易治疗。如果保健系统错过了及时诊治老龄病的机会而造成了老龄病的增加与恶化,就会进一步增加社会负担,加大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四)推进老年立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老龄事业。我国
1996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有关老年工作的法制建设仍滞后于老龄化的发展,在处理很多涉及老年人民事纠纷时缺乏专项法律法规依据。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尽快制定社区服务法、老年人住宅法和老年福利法等。实践证明,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更好地调整涉及老年人的法律关系,制裁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促进家庭和睦,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供保障。
(五)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合理利用老年人才
适时提高劳动年龄的上限,使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和供养系数保持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水
平上,劳动年龄人口在总体人口中处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表明劳动力资源丰富,供养系数低,有利于经济发展;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低会导致劳动力资源减少和供养系数加大而制约经济发展。我国以59 岁为劳动年龄上限,是上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均预期寿命确定的。50年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已大大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已延长到70 岁,如果退休年龄仍维持在50 年前的水平,则对于劳动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以及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应对都不利。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对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产业,适当放宽退休年龄。国家可以通过技能开发和培训学习提高人们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能力,延缓退休年龄,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各地可以建立老年人才库,合理利用老年人才,使一部分力所能及的老人,例如教师、医生、律师、科技人员等重返职场,或者投入社区,加入到为老年人服务的行列,缓解我国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口老龄化的压力。
(一)改变传统老龄观:从“健康老龄化”向“积极老龄化”转变
“健康老龄化”是指个人进入老年期时在躯体、心理、智力、社会和经济五个方面的功
能仍能保持良好状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中若有较大比例属于健康老龄化,老年人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老龄化的负面影响得到制约或缓解,则其老龄化过程或现象就可能是健康的老龄化或成功的老龄化。健康老龄化是我们应对老龄化挑战的基本战略,但它还不是我们的终级目标,如何使老年人群成为社会发展的建设性力量,这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我们必须结合时代精神,超越健康老龄化这一较为传统的观念,实现向“积极老龄化”观念的转变。
(二)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多元化养老模式
东方文化和价值观十分推崇家庭养老,“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就非常典型地宣
扬了养老责任高于个人发展的理念。多少年来,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唯一的养老模式,在促进代际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尽管这一模式受到了挑战,但我们仍然坚持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不动摇。此外,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使社会化养老成为家庭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培育:第一,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社会组织。这类社会组织在我国还处在一个初步成长阶段,他们的发育需要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促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其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支生力军。第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多向老龄事业投资,减轻国家公共资金的投入。发展老年产业,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创新多种服务方式,推进社会化养老。老年产业可以把服务延伸到准老人,在保险、理财、住宅、保健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服务,让准老人做好进入老年期的各种准备。第三,发挥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优势。我国社会力量养老的一个制度创新是以社区为依托,推行居家养老,这是中国特色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举措。在社区养老能更有效地利用既有资源,老年人也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安度晚年。
(三)发展老年医学,延长“生活期望寿命”
我国自然人均期望寿命在国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但老年群体的生活期望寿命在世界上还
比较低,即居民的健康生活时间较短。因疾病、伤残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显著增加,给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带来了沉重负担。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各项医疗费用的进一步增加将给社会经济带来更大负担。解决医疗负担过重问题是解决一系列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大力发展老年医学,实现医疗资源的平衡性,特别是要做好老年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为老年人提供适当、及时的初级保健照顾。这主要包括疾病的早期发现、及时治疗、医疗管理和后期照顾等环节。发展老年医学是解决老龄化带来医疗费用增加问题的重要途径。因为越早发现疾病,就越容易治疗。如果保健系统错过了及时诊治老龄病的机会而造成了老龄病的增加与恶化,就会进一步增加社会负担,加大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四)推进老年立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老龄事业。我国
1996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有关老年工作的法制建设仍滞后于老龄化的发展,在处理很多涉及老年人民事纠纷时缺乏专项法律法规依据。为了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尽快制定社区服务法、老年人住宅法和老年福利法等。实践证明,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更好地调整涉及老年人的法律关系,制裁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促进家庭和睦,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供保障。
(五)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合理利用老年人才
适时提高劳动年龄的上限,使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和供养系数保持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水
平上,劳动年龄人口在总体人口中处于核心和支配地位。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表明劳动力资源丰富,供养系数低,有利于经济发展;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低会导致劳动力资源减少和供养系数加大而制约经济发展。我国以59 岁为劳动年龄上限,是上世纪50年代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均预期寿命确定的。50年来,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已大大提高,人均预期寿命已延长到70 岁,如果退休年龄仍维持在50 年前的水平,则对于劳动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以及人口老龄化危机的应对都不利。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对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产业,适当放宽退休年龄。国家可以通过技能开发和培训学习提高人们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能力,延缓退休年龄,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各地可以建立老年人才库,合理利用老年人才,使一部分力所能及的老人,例如教师、医生、律师、科技人员等重返职场,或者投入社区,加入到为老年人服务的行列,缓解我国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口老龄化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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