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住房改成"民宿"违反物权法吗?
这是属于住宅商用,按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以后是不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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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明确说明,“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
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经归纳,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是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四)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在不影响他人,法律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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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民宿需要的手续
1、《卫生许可证》,民宿属于公共场所,所以需要《卫生许可证》。
2、《营业执照》,对外营业经营活动都是需要营业执照的。
3、《税务登记证》,按章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4、《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因为旅业属于特种行业,所以需要这个证。
5、《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想要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找个消防检查一定要通过才行。
参考资料:
时下在珠海,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在小区内开设“民宿”,承租的陌生人在小区进进出出,使业主们很担心小区的安全问题。自己的住宅改建的“民宿”合法吗?日前,市民王某等四名业主因他人在小区设日租旅店而对房屋业主及经营者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令该短租公寓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邻居:“民宿”不安全
2016年下半年,张某是珠海某小区18栋501房的业主,他把该房租给A酒店管理公司(化名)和B物业公司(化名),两公司用于经营日租性质的“民宿”。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述501房被两公司装修作为“某舍公寓”(化名)的旅店前台,用于平常招揽及接待旅店的日租房客,通常房客在日租房客到达501房交纳房费后,A酒店管理公司和B物业公司的员工会将日租房客引导至18栋的其他空置房内住宿。
王某和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曾多次进行要求两公司停止经营,但对方没有同意。王某认为,旅店的经营行为导致陌生人员频繁进出,破坏了王某等业主居住环境的安宁,并带来无尽的安全隐患。无论是入住的日租房客,或是“某舍公寓”的经营者,均对王某等小区业主构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威胁。
因此,王某和小区其他三位业主四人共同作为原告,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拆除小区18栋501房的“某舍公寓”招牌和旅店前台的设施设备,并判令A酒店管理公司和B物业公司停止在18栋住宅用途范围内从事旅店业经营,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业主:自己房屋自己处理
业主张某认为,自己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自己将案涉房屋出租给B物业公司作为住宅使用,系合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A酒店管理公司认为,张某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A酒店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屋,但该《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B物业公司认为,首先,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也在所属辖区派出所进行了出租屋登记备案,承租行为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其次,物业公司没有改变案涉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未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对房屋专有部分的使用应受法律保护,王某等业主要求拆除案涉房屋专有部分的装修装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B物业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再转租给第三人居住使用,获得收益,系租赁合同赋予B物业公司的转租收益的权利,并非王某等业主所说的“旅店业经营”。B物业公司经工商局核准依法成立,承租多套房屋再转租收益,为业主提供房屋管理服务,没有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法院:“民宿”违反物权法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A酒店管理公司与B物业公司的投资人均为白某(化名)。A酒店管理公司承租包括张某所有的某小区18栋501房等10套房间,以“某舍公寓”的名义,以日租房或家庭公寓民宿等的形式对外进行旅店业经营。B物业公司称为转租行为,明显不符事实。其中501房业主张某将自有住宅出租给B物业公司,B物业公司与A酒店管理公司将其作为经营“某舍公寓”对外办理入住手续的房间,其住宅用途已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住宅用途的变更并没有经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业主的同意。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张某将原住宅用房出租给他人用作经营性用房,违反物权法规定。B物业公司作为501房承租人,以该房与A酒店管理公司共同经营旅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王某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违反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与该房业主共同对同一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的物权构成侵害。
因此,香洲法院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案涉房屋某小区18栋501房“某舍公寓”招牌及旅店前台办公设施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小区18栋501房停止旅店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据了解,判决生效后张某已将“某舍公寓”招牌及旅店前台办公设备拆除,恢复上述501房的住宅用途。
确实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