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2019-04-11 · 致力于图书出版、影视IP
新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仍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责任确定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新闻侵权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要同样地加以重视在实践中往往重视非财产形式,忽视财产形式制裁的运用。固然,新闻侵权的客体主要是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非财产责任的适用非常重要。但是有时单纯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往往不能达到目的,需要与财产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新闻侵权责任的合理分担原则上,作者和新闻单位是共同侵权人,由双方连带负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在新闻侵权中,作者和新闻单位双方的行为都是独立的,一般来讲没有共同的意识联络。而且双方行为的心理状态也不同,因此不宜判定连带责任,可以按照各方在侵权行为中所体现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状况,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作者和新闻单位双方串通,则可以判决他们负连带责任。
财产责任的数额要适度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至今还没有确定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数额太低起不到赔偿损失应有的作用,数额太高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赔偿数额过低,起不到制裁侵权人的作用。
注意适当适用非财产责任形式侵害人格权最主要的责任形式是非财产责任形式,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与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应相一致。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在新闻侵权中一般是禁止刊有侵权新闻的报纸、杂志继续发行。但对此措施的采取要慎重。
现在的新闻侵权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往往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有些情况下新闻侵权无法采取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尤其是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场合。法律规定的恢复名誉的方式往
往成为隐私权传播的渠道,对当事人更为不利;②赔礼道歉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许多侵权人敷衍几句了事,法官也没有办法;③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就是侵权人不赔礼道歉怎么办。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当采取罚金等强制措施后侵权人仍不赔礼道歉,法律就没有办法了。赔礼道歉又不能别人代替。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当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时,用科以惩罚性赔偿金的方法,将会收到一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