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这里的“正常行驶”指的是什么?
机动车进入或驶离道路时,都要主动避让正在行驶的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行驶可以理解为正在行驶中的意思,换句话说,上道或下道的机动车驾驶人都得主动避让,不得抢先或抢道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1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期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1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可以享有优先通行权,但有一个前提:不得影响过往车辆通行,而且其权利内容只是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仍需遵守行车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该条规定了其他过往车辆和人员的注意避让义务。
3、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4条2款的规定,这类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4、法律特别规定的车辆的优先通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我国目前专用车道主要是公交专用车道、奥运专用通道。
总之,凡是不违法的都是正常行驶,违法的都是不正常行驶。当然,遇到不正常行驶的就更要注意,不要去跟这种低素质驾驶员争道,冲他竖起一根中指表示鄙视也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