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日制合同改综合工时制合同
我与公司签的全日制合同。后来公司申请综合工时制,没有与我协商。就申请了综合工时制。然后前期一个月给我们放假半个月,欠班十来天,就是80个小时,然后让我们下个月以后忙了。每...
我与公司签的全日制合同。后来公司申请综合工时制,没有与我协商。就申请了综合工时制。然后前期一个月给我们放假半个月,欠班十来天,就是80个小时,然后让我们下个月以后忙了。每天上班12小时,4小时算还班,没有加班工资,如果综合工时1年到了,没还完,还要后面继续还班。合法吗?国家有什么规定就是综合工时制要求怎么上班还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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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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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全日制合同改综合工时制合同,不是你与工厂的双方意愿签订的合同,则属于工厂私自修改合同。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该合同违法,或无效。同时,该厂实行的工时制,在增加法定工时之外的工作就应该支付加班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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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实行综合工时制,否则违约又违法。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标准工时制的,要改为综合工时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才可。
其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局批准,未经劳动局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是违法的。
参考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其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局批准,未经劳动局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是违法的。
参考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部发[1997]271号《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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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必须上报当地劳动局备案,经劳动局批准的用人单位才可实施。未经劳动局批准(有经劳动局盖章的书面批复),用人单位擅自实施综合工时制是违法和无效的。
即使综合工时制经过劳动局批准,用人单位想将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工时制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同意的双方才可变更,劳动者不同意的不得变更。所以劳动者完全有权拒绝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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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变更工作时间形式,这一做法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是强制性规定,无论实行什么工作时间制度,都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否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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