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强制性不够。虽然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但对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体系以及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够明确,立法中对规划应起到的“龙头”作用没有体现,造成各级政府对规划认识上的不一致,实施起来也有较大差异。一些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规划应具有的法律地位极不适应,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应达到的法制化目标相差更远。规划工作缺乏牢固的法律依据,造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矿产资源规划立法滞后。目前,在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登记、地质资料汇交、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都有单行的行政法规,但对于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尚无行政法规,立法明显滞后。一些已经出台的部门规章法律地位不明确,操作时存在不少困难。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和保障,特别是在行政执法监察中,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影响了规划的有效实施,影响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全面推进和规划宏观作用的有效发挥。
2)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还未完善和规范,造成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种类和数量较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缺乏统一管理,规划内容有时会重叠或冲突,影响了规划严肃性、权威性和规划的有效实施。
3)对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施规划的随意性较大。由于《矿产资源法》缺乏对规划的地位和作用的明确,部分管理者考虑的是本地区目前的经济效益,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目的、意义、功能作用等认识不清,因此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时得不到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出现了随意更改规划内容的现象,因而实施规划的随意性较大。
4)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行政不恰当的干预太多,阻碍规划顺利实施。部分地区的行政长官为了追求“政绩”,强迫突破规划,出现有悖于规划的行为,造成人民群众对矿产资源规划的错误认识,出现“规划规划,不如领导一句话”的认识,也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5)由于我国国情和省(区、市)情,地方政府换届,常有出现“一任政府一类规划政策”的现象,难以保证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影响规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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