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在坚持国际视野的同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许多制度设计体现新思维,更加“接地气”、“贴基层”,更加弘扬法治精神,更加彰显公平正义。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风险是理解食品安全工作的一把“金钥匙”。我国的食品产业是世界食品产业的缩影。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叠加性、高发性等特点。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有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警示等内容,却没有社会层面的风险交流制度。
为推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有序健康发展,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二、限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该规定执行后发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出台前,有些地方制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这些标准规定不一,给食品的全国流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成为地方实施保护主义的“挡箭牌”。
为切实解决此问题,新《食品安全法》限定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2019-01-18
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人的重大基本民生问题,依法重典治乱绝不手软,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使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