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商贷中,选择固定利率后,银行还会把利率改成lpr浮动利率吗?
假如说,今年8月20日前我选择了固定利率,银行以后会不会过几年强制把固定利率转成lpr浮动利率呢?...
假如说,今年8月20日前我选择了固定利率,银行以后会不会过几年强制把固定利率转成lpr浮动利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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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知房贷利率需尽快完成转LPR,应该怎么选择,选择固定利率还是LPR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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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贷款目前是固定利率,国家统一改成浮动利率后,我要去银行改回固定利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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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银行的电话,说是房贷可以转换为LPR(浮动利率),有且只有一次机会2020年8月31日截止。从接到电话之后我就一直查阅关于LPR方面的信息,直到现在还在纠结到底要不要为LPR.
首先跟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LPR?,lpr的全称为(Loan Prime Rate),即“贷款基础利率”,这个利率最开始是用于对公贷款,之后慢慢开始改革。它是金融机构对最优质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所以这对于我们普通的贷款者而言就是不用接受各种各样的利率变动,直接以最佳利率进行结算。对于贷款者以及企业而言就是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lpr当前的形成是根据中期借贷便利(MLF)、长期贷款(住房贷款)、报价行这些因素决定的,并且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这样就组成了lpr的形成制度。
LPR它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是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MLF)加点形成的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在发布和执行自身贷款利率的时候必须以当期有效的LPR为依据。目前公布的LPR主要由1年期(适用5年以内的贷款)和5年期(适用5年以上的贷款)以上两个品种。之所以要采用LPR利率形式,主要是因为LPR的市场化程度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的关系,从而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提供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为具代表性,任何将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由原来的10家扩充到目前的18家;这18家分别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广东顺德农商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
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后定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公布当月新一期的LPR。与此同时,人行发布公告要求,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贷款利率合同,自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贷款利率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件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全部转换为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式(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生效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为固定利率。当然,此次贷款定价机制的转换并不局限于房贷,还涵盖企业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就房贷看来,仅包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涉及个人公积金贷款。
首先跟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LPR?,lpr的全称为(Loan Prime Rate),即“贷款基础利率”,这个利率最开始是用于对公贷款,之后慢慢开始改革。它是金融机构对最优质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所以这对于我们普通的贷款者而言就是不用接受各种各样的利率变动,直接以最佳利率进行结算。对于贷款者以及企业而言就是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利率市场化。lpr当前的形成是根据中期借贷便利(MLF)、长期贷款(住房贷款)、报价行这些因素决定的,并且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这样就组成了lpr的形成制度。
LPR它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是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MLF)加点形成的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在发布和执行自身贷款利率的时候必须以当期有效的LPR为依据。目前公布的LPR主要由1年期(适用5年以内的贷款)和5年期(适用5年以上的贷款)以上两个品种。之所以要采用LPR利率形式,主要是因为LPR的市场化程度高,能够充分反映信贷市场资金供求的关系,从而促进形成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提供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为具代表性,任何将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由原来的10家扩充到目前的18家;这18家分别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西安银行、台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广东顺德农商银行、渣打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
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了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后定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公布当月新一期的LPR。与此同时,人行发布公告要求,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和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贷款利率合同,自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贷款利率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件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全部转换为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式(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生效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为固定利率。当然,此次贷款定价机制的转换并不局限于房贷,还涵盖企业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就房贷看来,仅包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涉及个人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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