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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额6万元,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投保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额6万元,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投保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要求赔偿6万元。保险公司经核查得知,该车已使用5年,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车出险时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因此保险公司按3万元进行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万元赔款。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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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
保险的另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补偿原则。
应赔3万。即该车的实际价值。
这个问题可能就是最近闹得很火热的高保低赔吧,其实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完全可以按照保额3万进行投保,这样会少缴保险费。
保险的另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补偿原则。
应赔3万。即该车的实际价值。
这个问题可能就是最近闹得很火热的高保低赔吧,其实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完全可以按照保额3万进行投保,这样会少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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