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个问题请教下您~

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额6万元,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投保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额6万元,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投保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要求赔偿6万元。保险公司经核查得知,该车已使用5年,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车出险时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因此保险公司按3万元进行赔偿,双方发生纠纷,投保人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万元赔款。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展开
 我来答
巨妙柏J6
2011-04-04 · TA获得超过2016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7539
采纳率:75%
帮助的人:677万
展开全部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
保险的另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补偿原则。
应赔3万。即该车的实际价值。

这个问题可能就是最近闹得很火热的高保低赔吧,其实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完全可以按照保额3万进行投保,这样会少缴保险费。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