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离婚冷静期”以及离婚流程?
离婚流程如下
①填写
双方自愿离婚的,需要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再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而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
结婚证
如果有一方遗失,需要进行书面声明;登记员会根据另外一本结婚证进行申请。
※如果都遗失,那么除了声明之外还需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身份证。(均需要有效)
以及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所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②受理
提交之后会有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证实材料无误后,会发给当事人一份叫做《离婚登记申请收留回执单》的文件。
如果不符合的话,那就是不受理了。
※而当事人可以要求机关方面出具相应的告知书。
③冷静期
这个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对于这个冷静期,我们说了不止一次了,但是在本次的通知里边,仍然还是设立了。
我们再来详细看一下。
所谓的冷静期就是,在上述所说的回执单发放的三十日内起,只要是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就可以手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这份回执单(如果遗失的话,只要书面说明情况即可)向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然也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完成之后,会交由机关核实,何时完成之后,申请人还需要在填写一份确认单。
机关会将一开始的离婚申请书,加上后来的撤销离婚申请书以及确认单,一共三份资料存档。
有点需要十分注意: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④审查
冷静期满之后,双方手持相关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在这个环节,同样的机关还是有驳回的权利。
同样的,当事人有权利知晓驳回的缘由。
⑤发证
以上全都走完之后,就来到最后一步,发放离婚证。
而此前的离婚协议书,则是一式三份,双方各有一份,机关保留一份。
除了纸面保存之外,双方离婚的情况也会被做成电子档案。
离婚冷静期的存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我个人对于这个做法,是有一点保留意见的:
一时冲动之下的案例不在少数,很多时候很多问题都是想出来的,但是很多解决的方案也都是想出来的。
就看双方愿不愿意给对方这个想的空间了。
而这个时候,这种规定恰好给了双方这种理由,那么双方就有足够的空间来进行思考,或许就会转机。
但是我们换一种思维方式:
首先结婚人的年龄必须是成年人了吧,就算是在幼稚的思想,成年之后被迫的改变也是有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他们有了自己做主的能力和独立思考的想法,所以如果是准备好了去离婚,我相信双方都已经有了很大的觉悟。
其次,婚姻问题在我们的心中看得很重,因为我们比较重视家庭(保护孩子,让上婚姻破裂的影响降到最低,我觉得也是冷静期设立的一个原因),而且因为原生家庭的教育受到伤害的孩子不少,而在这种受害当中,父母离异问题无疑是占了一席之地。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在考虑孩子的感受和选择分道扬镳,估计对于双方的厌恶可能是达到了顶点。所以撕破脸的婚姻,说实话真的没有必要再冷静了。
就痛快的,你我相忘于天涯,不再相欠。
协议离婚都是轻的,也就是双方就算有什么摩擦和不愿还是闷在被窝里自己解决了。
毕竟都要脸面,男的和女的都不想背上不好的名声。
但是起诉离婚,这就真的是撕破脸面了,而在起诉离婚的诸多案例里边,人们最为关心的就是:家暴。
不论男对女,还是女对男,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
家暴只有零次或者无数次,这句话说得很对,一旦他有了那种想法并付诸于行动,那么在以后相同的情境下,他会不自觉地把这种行为方式当成是理所当然的发泄手段。
一开始就要对于这种事进行杜绝。
家丑不可外扬,这直接对簿公堂,脸面都没了,还要所谓的什么婚姻冷静期?
怎么看待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设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后一个月内,一方可以申请撤销,一个月期满后,双方不能共同领取离婚证的,离婚申请自动撤销,以上指的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离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