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有病假单但未提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首先从请假的角度,如果公司有规定需要经过请假审批手续,而且公司制度是合法的额,那么请假时的确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如果不履行,可能会被视为旷工或违纪。
但病假与事假有所不同,按照以往劳动仲裁的案例中来看,病假因为有其特殊性,从法院的观点来看,基本包括几个方面:
一、因员工无法预料何时生病,故公司要求提前请病假肯定不合理。
二、员工生病,不论公司批不批准,员工都需要去医院,故公司以此不批准,是不合理的。
三、员工患病进行治疗,即可算做进入医疗期,只要员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即可。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同时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假设职工医疗期未满,计算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是要看他哪天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同样,涉及到解除或者终止时,是否处于医疗期内,也要看该职工是否向单位提交医疗机构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且履行请假手续。所以并不是有医疗机构的病假单,该名职工就一定是在医疗期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假设职工出具了病情证明履行了请假手续,现处于医疗期内,单位就不能按医疗期满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员工有病假单却故意未向用人单位提交,用人单位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