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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雇的临时工人卸货,口头协议工资。一个工人没看到对面的工人,结果把人从车上撞摔下来了。请问我们需要负什么责任!!!...
我们雇的临时工人卸货,口头协议工资。一个工人没看到对面的工人,结果把人从车上撞摔下来了。请问我们需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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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需要赔偿医药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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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由劳务关系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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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员也是雇员 你家是要负连带赔偿责任的
但是此工人没看到对面工人造成事故属重大过失 你可以向他追偿所支付的赔偿金跟医药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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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分清:1、如果是你长期叫来的临时工,那叫雇佣关系,那你就有一个叫先行赔付的后再找过错方追偿的责任,当然如果受伤方直接找加害者也可以,不过这个社会不可能的,都是先找有钱的下手,这样你就有点麻烦。2、如果是你到货然后去外面叫一些人来帮忙的,订个价钱给他们卸货,这样就叫做承揽关系,你就只要付一个道德赔付的问题,也就是看他可怜找亏拿点给他的意思 。自己想一下。这二个是完全不用的合同关系。不知这样回答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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