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法律分析:计入标准为: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其中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定额计入。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定额标准上另行增加,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残疾军人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法律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条 第一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为: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入: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计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计入。其中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计入。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定额计入。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定额标准上另行增加,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3.残疾军人个人账户按定额计入,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