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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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做法,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各条战线上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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