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
法律分析:1.资金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要证明公司的经济实力,即要求注册基金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人民币;
2.公司要求:有符合规范的经营场所,拥有与公司业务配套的设备,明确岗位分工,制定公司内部风控制度;
3.人员要求: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
4.股东要求:要求股东有从事相关行业的资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