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楼房窗户安装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建筑外窗宜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中高层、高层及超过100m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高层开窗的问题主要考虑的是风载,与窗户开启的正常使用功能。通常沿海地区因为风压较大,窗不应开高。《全国民用建筑技术措施》也要求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
法律依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28层高的楼房用普通玻璃(3毫米厚)做的夹层推拉飘窗不符合国家标准,应使用安全玻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