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伤残鉴定中心
法律分析:黔南中正司法鉴定所
地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华馨湾路临江雅苑
法律依据:《伤残评定办理须知》
一、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报送州民政局。
五、州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将上述材料报送省民政厅。
二、前置条件(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原章、原始证明(医院诊疗证明书)、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出院总结、住院病历、长期临时医嘱、各项检查报告单)
3、2寸彩色照片4张
4、身份证复印件
5、2位以上同事出具工伤经过证明(每个人出具自己的证明时签字按手印);
6、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原章)
7、所在单位或办事处、乡镇审查后写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原单位出证明,现单位出申请)
8、单位申请评残(红头文件)
9、评残公示期满后(申请人单位及县(市)民政局公示七天)出具公示情况反馈意见(盖章)
10、人社局认定工伤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原章)
11、国家公务员的需编委出具的编制证明(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原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窗口电话:8281299
地址:都匀市剑江南路100号 黔南州民政局
投诉电话:8283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