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低保的怎样申请特困户
法律分析:符合特困户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特困家庭:共分二类。第一类是家庭成员中有在职人员的,其领证条件为:
(1)、职工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症,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申报前12个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年总收入(申报前12个月)除去个人自负医疗费后,人均年收入在市区“低保线”110%以下的;
(2)、鳏寡孤独和供养子女的单亲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有困难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收入(申报前12个月)在市区‘低保线”110%至“低保线”的。
第二类是家庭成员及在职人员的(属下岗失业、退休退职人员)。其领证条件为:
(1)、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症,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申报前12个月)400O元以上,且家庭年总收入(申报前12个月)除去个人自负医疗费后,人均年收入在市区‘低保线”110%以下的;(2)鳏寡孤独和供养子女的单亲等特殊家庭,人均收入(申报前12个月)在市区“低保线”110%至“低保线” 的。
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