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监理工程师的定义: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所以监理实施细则应是监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考虑工程项目的施工条件、技术特点,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公司组织一批有经验的工程师共同商讨形成,也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商讨结果执笔完成。鉴于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自身水平与经验不足,单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起草,应该是欠妥当的。
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可行性,要求专业性一定要突出,明显体现监理程序与监理方法。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