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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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企业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现场审查;
4、样品检验;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审定;
6、制作许可证并发放。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办理了生产许可证,才可以正常生产相关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1、企业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经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现场审查;
4、样品检验;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进行审定;
6、制作许可证并发放。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办理了生产许可证,才可以正常生产相关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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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任何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没有生产许可证将不得组织生产和销售。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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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产品理论上来说应该都是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但是对于初级农产品来说,直接从地里面出来的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粮食、蔬菜是不需要办理的。原因是可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少折腾,给农民创造一个粮食生产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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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里生产应季蔬菜,粮食这些都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过加工的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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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的话日用百货这些产品是比较少需要生产许可证的,但是也要符合生产的标准才可以,如果你生产的产品需要许可证才可以销售的,那你的产品一定有对应的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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