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后车险新条款
法律分析:1、商业车险产品更加丰富
此次改革后,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2、多个险种保障范围拓宽
新版商业车险拓宽了保障范围,扩大了车损险和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以往需投保了附加险才能获赔的事项现纳入了主险保险责任,无需另外花钱投保。与此同时,还解决了困惑消费者的所谓“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
3、以往理赔记录影响更大
此次改革,强调了在形成实际费率的众多因素中的往年理赔记录对保费的影响,无赔款优待系数从原来的0.7~1.3调整为0.6~2,大多数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事故风险小的车主会享受更低的费率,也有少数出险频率高、风险大的车主保费有所上浮。体现少出事故、少缴钱,多出事故、多缴钱的原则。综上所述,在最新车险费改方案中,对商业车险新条款费率进行了下调,自主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的浮动下限调整到了0.75左右。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调整保费的空间更大,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得到了实惠。另外,新条款也确定了少出事故,少缴费,保费低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