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托养步骤
法律分析:在8月7日下午,中国残联和民政局与多个部门发布《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该标准也成为我国残疾人服务领域出台的首个国家标准,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国家标准适用于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机构的规范与评价,规定了残疾人托养的服务机构、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过程、管理内容与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方面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薯蔽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唯裂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数山州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