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相关问题 5

某企业员工刘某与某印刷厂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刘某上岗2个月之后,企业发现刘某在工作过程中数据经常出错。后经调查发现,刘某入... 某企业员工刘某与某印刷厂于2006年3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刘某上岗2个月之后,企业发现刘某在工作过程中数据经常出错。后经调查发现,刘某入厂是找极为相似的同胞姐妹代替面试,他实际视力不到0.1,与因岗位要求的视力相差很大.2006年7月1日,该厂以刘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刘某以已过试用期为由向当地劳动能力钟裁委员会要求重新回某印刷厂工作.
1\请问某印刷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刘某可以继续回印刷厂工作吗?为什么?
3\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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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李李HongMu
2007-04-24 · TA获得超过1.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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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权对职工的各项工作能进行验证,如果不适合有权解除,因为是在试用期.并且他们姐妹属于欺骗行为啊.明显违约啊.

因为刘某的条件不适合此项工作她不可以回原岗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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