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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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
(1)概念: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有在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一般而言,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最一般的表现形式。
2、过错责任
(1)概念: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最大的区别是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在具体适用上,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那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及具体的免责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常见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建筑物倒塌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
(1)概念:过错责任推定是指对某类特定的损害结果,法律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通过错责任一样,过错推定责任在适用上亦应当由法律规定。常见的过错推定责任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医疗机构的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的责任、悬挂物的责任、堆放倒塌物的责任、林木折断的责任、地下施工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如何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5、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
如何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拓展资料】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 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1)概念:过错责任是指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只有在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一般而言,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最一般的表现形式。
2、过错责任
(1)概念: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最大的区别是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为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在具体适用上,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那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及具体的免责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常见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建筑物倒塌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
(1)概念:过错责任推定是指对某类特定的损害结果,法律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通过错责任一样,过错推定责任在适用上亦应当由法律规定。常见的过错推定责任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医疗机构的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的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的责任、悬挂物的责任、堆放倒塌物的责任、林木折断的责任、地下施工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如何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
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5、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区别
如何分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拓展资料】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
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 有影响.
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以也就无法对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在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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