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项链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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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
即应交增值税=以旧换新补的不含税差价*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首饰,企业可以按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会计核算如下:
借:库存商品等(旧首饰作价)
库存现金等(首饰补差)
贷:主营业务收入(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扩展资料
金银首饰包装物销售的账务及税费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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