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刑法帝 解决因果关系论述题
甲对乙有仇,甲把乙打成重伤。乙被送进医院,被医生诊断必死无疑。于是被送进重症监护室输氧维持生命。遇到另一个仇人丙,丙将输氧的氧气瓶关掉,乙因为缺氧迅速死亡。问:甲打乙的行...
甲对乙有仇,甲把乙打成重伤。乙被送进医院,被医生诊断必死无疑。于是被送进重症监护室输氧维持生命。遇到另一个仇人丙,丙将输氧的氧气瓶关掉,乙因为缺氧迅速死亡。问:甲打乙的行为与乙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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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柏浪涛的温和新理论,这个案例是介入因素。首先:甲把乙打成重伤,对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次:丙把输氧气瓶关掉很异常,甲对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三:丙把乙的输氧气瓶拔掉对乙的死亡影响很大,甲对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结论:甲对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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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因为丙的行为造成了因果关系中断。直接地说,如果问乙是怎么死的你肯定回答是缺氧死的而不是被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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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为因果关系中断。这里的结果不是指将来的结果(将来必死),而是指现在现实结果(丙造成乙的死亡),所以丙的行为中断了甲和乙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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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还是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但在具体应用上存在对条件说的修正。
在本案中,没有丙的行为乙也会死,有观点也认为丙的行为没有在整体上恶化乙的状况(乙已确定死亡),所以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与甲。
本人不赞成这种观点,丙的行为人为缩短了乙的生命时间,没有丙的行为乙就不会缺氧而死(这种推论符合条件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理论),所以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根据禁止溯及的理论:当一个行为独立导致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不能追溯先前条件。可以判定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没有丙的行为乙也会死,有观点也认为丙的行为没有在整体上恶化乙的状况(乙已确定死亡),所以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与甲。
本人不赞成这种观点,丙的行为人为缩短了乙的生命时间,没有丙的行为乙就不会缺氧而死(这种推论符合条件说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理论),所以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根据禁止溯及的理论:当一个行为独立导致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不能追溯先前条件。可以判定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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