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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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
2022-07-25 · 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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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的基本职权有哪些
1、人民法院的职权责任包括: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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