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编撰技术提高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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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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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7、《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8、《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状况,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
其次,在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再次,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此外,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总之,《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
7、《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其次,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再次,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据记载,《晋律》共二十篇,620条,27657字,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同时,由于有律学家张斐、杜预的注解,《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8、《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
在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同时,12篇的篇名,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在内容上,《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此外,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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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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