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军事法学体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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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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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军事法的概念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认为军事法即指军法,尤其是指军队中的刑法。当前英美国家的军事法也主要是指军法,不包括国内其他法律(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等的相关法条)。我国军事法学创立之初就是从突破这个看法入手的。1984年,张友渔提出了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他没有论述这个部门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为什么能够独立出来。循着张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两本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译著和专著明确提出了我国的军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译,袁坚校的苏联A.F.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这本书是根据莫斯科军事出版社1984年版译出的。该书首次使用了军事法这一概念,其译法明显是受了张友渔的论断的影响。俄文( )一语具有两重含义,可以译作军法,也可译作军事法。但译者认为,汉语中的军法与俄语( )并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较狭窄。无论在中国古文献、民国时期的辞书,还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它都仅限于指称军事刑法,至多包含一点军事行政法。( )的含义则比较宽泛,指"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规定武装力量的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管理和执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的相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它还包含有国家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其他各种法的规范。"显然,这已经远远超过汉语中的军法一义了。译者经过反复推敲,最后确定将这个词组定译为"军事法(作为部门法)和军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这里所说的军事法及其相应的学科----军事法学是不会只限于军队中的刑法一项的。"(见译本序言)
张建田等著的《中国军事法学》在1988年出版,也采用了相同的军事法的概念。他们认为"军事法是调整国家和军队在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关系指"国家和军队在武装力量建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军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上面两书一出,军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树立起来了,它把军事法调整的范围越出了军队,包括了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此后,我国绝大多数的军事法专著和论文都采取了这个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异,不同的地方多表现在调整范围的宽窄上。1990年,图们、张少瑜在一篇论文中提出,军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关系和军队以外的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关系,狭义的军事法仅指军内法。1990年的《军事法概论》和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都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一步说明所谓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关系,军队内部的关系,军队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关系。调整范围最宽的学术见解可以《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为代表,该书的军事法领条把国际法上的战争法也列入到军事法的范围。以后,1994年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军事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总而言之,"大军事法"成为了我国军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
2、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军事法的基本特征是军事法概念的具体化,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这些特征包括什么,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本质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开性与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军事法学》认为,除了以上特性外,还有内容上的综合性、体系上的统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认为军事法独有的特性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层次门类的多样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法规称谓的独特性以及规范效力的优先性。以上的各种见解基本上反映出军事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的方法、法律形式等问题上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构成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
3、军事法的原则
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法应该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在这些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上,看法不尽相同。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应有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高度集中统一和军法从严这三项原则(图们《军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军事法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等(夏勇等《军事法学》)。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军法从优的原则(陈学会《军事法学》)。对军事法的原则问题,军事法学界不存在较大的争议。
4、关于军事法的体系
对于军事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以1990年《军事法学》为代表,认为该体系可根据立法者的职权不同,由纵向上的四个层次组成,即基本军事法、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第二种以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1994年的《军事法学》以及稍后出版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为代表,虽然具体表述不同,但大都认为中国军事法体系包括各个分支部门的现行法规范: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际军事法、战争法等。第三种观点综合了上面两种看法,认为军事法在纵向上可分为五个层次,横向上又包含了各个门类。这种观点以1996年出版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为代表。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军事法体系上的学术见解分歧不大,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把它划分得越来越细了。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认为军事法即指军法,尤其是指军队中的刑法。当前英美国家的军事法也主要是指军法,不包括国内其他法律(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等的相关法条)。我国军事法学创立之初就是从突破这个看法入手的。1984年,张友渔提出了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他没有论述这个部门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为什么能够独立出来。循着张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两本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译著和专著明确提出了我国的军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译,袁坚校的苏联A.F.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这本书是根据莫斯科军事出版社1984年版译出的。该书首次使用了军事法这一概念,其译法明显是受了张友渔的论断的影响。俄文( )一语具有两重含义,可以译作军法,也可译作军事法。但译者认为,汉语中的军法与俄语( )并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较狭窄。无论在中国古文献、民国时期的辞书,还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它都仅限于指称军事刑法,至多包含一点军事行政法。( )的含义则比较宽泛,指"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规定武装力量的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管理和执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的相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它还包含有国家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其他各种法的规范。"显然,这已经远远超过汉语中的军法一义了。译者经过反复推敲,最后确定将这个词组定译为"军事法(作为部门法)和军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这里所说的军事法及其相应的学科----军事法学是不会只限于军队中的刑法一项的。"(见译本序言)
张建田等著的《中国军事法学》在1988年出版,也采用了相同的军事法的概念。他们认为"军事法是调整国家和军队在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关系指"国家和军队在武装力量建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军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上面两书一出,军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树立起来了,它把军事法调整的范围越出了军队,包括了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此后,我国绝大多数的军事法专著和论文都采取了这个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异,不同的地方多表现在调整范围的宽窄上。1990年,图们、张少瑜在一篇论文中提出,军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关系和军队以外的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关系,狭义的军事法仅指军内法。1990年的《军事法概论》和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都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一步说明所谓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关系,军队内部的关系,军队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关系。调整范围最宽的学术见解可以《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为代表,该书的军事法领条把国际法上的战争法也列入到军事法的范围。以后,1994年的《军事法学》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军事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总而言之,"大军事法"成为了我国军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
2、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军事法的基本特征是军事法概念的具体化,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这些特征包括什么,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本质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开性与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军事法学》认为,除了以上特性外,还有内容上的综合性、体系上的统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认为军事法独有的特性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层次门类的多样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法规称谓的独特性以及规范效力的优先性。以上的各种见解基本上反映出军事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的方法、法律形式等问题上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构成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
3、军事法的原则
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法应该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在这些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上,看法不尽相同。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应有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高度集中统一和军法从严这三项原则(图们《军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军事法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等(夏勇等《军事法学》)。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军法从优的原则(陈学会《军事法学》)。对军事法的原则问题,军事法学界不存在较大的争议。
4、关于军事法的体系
对于军事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以1990年《军事法学》为代表,认为该体系可根据立法者的职权不同,由纵向上的四个层次组成,即基本军事法、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第二种以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1994年的《军事法学》以及稍后出版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为代表,虽然具体表述不同,但大都认为中国军事法体系包括各个分支部门的现行法规范: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际军事法、战争法等。第三种观点综合了上面两种看法,认为军事法在纵向上可分为五个层次,横向上又包含了各个门类。这种观点以1996年出版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为代表。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军事法体系上的学术见解分歧不大,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把它划分得越来越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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