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托盘出口报检所需材料
我司是每批采购大量的出口木托盘,但每一次都使用不完所采购量,要分多次使用,请问高手我们需向木托盘配套厂家要多份报检材料吗?一般配套厂家是否对这一情况有所控制?...
我司是每批采购大量的出口木托盘,但每一次都使用不完所采购量,要分多次使用,请问高手我们需向木托盘配套厂家要多份报检材料吗?一般配套厂家是否对这一情况有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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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证明,植检证/或非木制证明 合同。发票。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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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
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分支局、办事处,本局有关业务处、技术中心:
为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轻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重点转移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辽宁地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 [2004]635号)、《关于下发下一阶段进出口轻纺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安排的函》(国质检检函[2006]38号)以及辽宁局《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辽宁局及各分支机构按《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对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辽宁地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完成。
二、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为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反欺诈等方面的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及外观品质、常规性能项目的检验检测。其中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反欺诈等为重点检验项目,属实验室检测项目;外观品质、常规性能等由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或过程监督检验完成。
三、报检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需提供该批次货物相关的合同、信用证、箱单、发票、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和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等单证。
四、根据企业类别、产品特性和检验监管重点,对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采取抽批检验、逐批检验的方式。
下列情况须实施逐批检验:
---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报检时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的;
---报检时未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的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 一年内发生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的;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逐批检验的。
五、需要办理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检测项目的,辽宁局检测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检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检测完毕并出具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检测项目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辽宁局及各分支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放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六、报检进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需提供与该批次货物相关的合同、信用证、箱单、发票以及由境外进口商提供的有效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质量声明。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质量声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放行,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运或索赔。
七、辽宁局及各分支机构对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企业产品的抽批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按《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对出口的木制品、家具产品,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循属地检验的原则进行检验及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本通知所指的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范围
2、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
3、主要木制品、家具产品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依据)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本通知所指的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范围
本通知所指木制品是指用木材为原材料制成产品,包括单板、高(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强化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地板、竹地板、家用木制品及其它制成品。本通知所指家具包括民用家居家具、办公用家具、公共场所用家具等。
附件2:
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
第号报检号
生产企业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输往国别(地区)
商品名称
货物数量
包装种类/数量
规格/材质
生产企业郑重声明
本企业单据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检测样品等真实有效。
本企业产品原辅材料来自于合格供应方,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本企业出口的上述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检验检疫部门和客户的基本要求。
本企业承诺如有虚假将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本声明一式两联,其一联由企业留存以备检验检疫部门核查,第二联由检验检疫部门存档。
附件3
主要木制品、家具产品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依据):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附件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
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轻工试验室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和原材料检测中心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化矿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化矿金实验室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室实验室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化矿实验室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实验室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研究室矿检中心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主题词:检验管理 木制品 家具产品 通知
抄送:检务处 辽宁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8日印发
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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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局、办事处,本局有关业务处、技术中心:
为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轻纺产品检验监管工作重点转移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辽宁地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 [2004]635号)、《关于下发下一阶段进出口轻纺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安排的函》(国质检检函[2006]38号)以及辽宁局《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辽宁局及各分支机构按《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对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辽宁地区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完成。
二、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点为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反欺诈等方面的有毒有害物质项目及外观品质、常规性能项目的检验检测。其中涉及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反欺诈等为重点检验项目,属实验室检测项目;外观品质、常规性能等由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或过程监督检验完成。
三、报检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需提供该批次货物相关的合同、信用证、箱单、发票、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和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等单证。
四、根据企业类别、产品特性和检验监管重点,对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采取抽批检验、逐批检验的方式。
下列情况须实施逐批检验:
---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报检时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的;
---报检时未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出口木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的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 一年内发生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的;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逐批检验的。
五、需要办理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检测项目的,辽宁局检测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检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检测完毕并出具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检测项目检验合格的出口产品,辽宁局及各分支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准予放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六、报检进口木制品、家具产品需提供与该批次货物相关的合同、信用证、箱单、发票以及由境外进口商提供的有效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质量声明。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质量声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放行,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运或索赔。
七、辽宁局及各分支机构对辽宁地区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企业产品的抽批检验和日常监督管理按《辽宁地区出口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对出口的木制品、家具产品,各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循属地检验的原则进行检验及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本通知所指的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范围
2、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
3、主要木制品、家具产品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依据)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本通知所指的进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范围
本通知所指木制品是指用木材为原材料制成产品,包括单板、高(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强化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地板、竹地板、家用木制品及其它制成品。本通知所指家具包括民用家居家具、办公用家具、公共场所用家具等。
附件2:
出口木制品、家具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
第号报检号
生产企业名称
合同/订单编号
输往国别(地区)
商品名称
货物数量
包装种类/数量
规格/材质
生产企业郑重声明
本企业单据填写内容及所提供检测样品等真实有效。
本企业产品原辅材料来自于合格供应方,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本企业出口的上述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法规及技术标准、检验检疫部门和客户的基本要求。
本企业承诺如有虚假将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月日
备注:
本声明一式两联,其一联由企业留存以备检验检疫部门核查,第二联由检验检疫部门存档。
附件3
主要木制品、家具产品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依据):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附件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
专项检测实验室目录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轻工试验室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和原材料检测中心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化矿所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化矿金实验室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室实验室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化矿实验室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实验室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研究室矿检中心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主题词:检验管理 木制品 家具产品 通知
抄送:检务处 辽宁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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