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迟迟不让入职可以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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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已经发出offer,公司突然反悔予以拒绝录用,是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原理,公司属于毁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应聘者可以就公司的“违约行为”主张赔偿。
offer也可以称为入职邀请函、录用通知书等,法律上一般按照《合同法》中对于“要约”要素的处理方式来认定offer的法律效力。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
也就是说,offer在公司发出后到达应聘者的时候,便就开始生效,也就是说应聘者一旦接收到公司发出的offer,不论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还是书面通知,均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offer发出后,如果应聘者同意入职并来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反悔予以拒绝录用,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原理,公司属于毁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应聘者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至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考量。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offer也可以称为入职邀请函、录用通知书等,法律上一般按照《合同法》中对于“要约”要素的处理方式来认定offer的法律效力。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
也就是说,offer在公司发出后到达应聘者的时候,便就开始生效,也就是说应聘者一旦接收到公司发出的offer,不论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还是书面通知,均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offer发出后,如果应聘者同意入职并来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反悔予以拒绝录用,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原理,公司属于毁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应聘者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至于赔偿的金额,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考量。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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