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个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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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 法律知识普及,法律热点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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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随军家属,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证明的,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的随军家属须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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