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独立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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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独立性可表现为:审计机构的地位、审计机构的职权、审计的工作三方面。具体如下:
(一)审计机构的地位审计机构设立,应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其地位和职权应超越部门、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便于审计人员独立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在进行全面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时,便于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取得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二)审计机构的职权:部门和单位应赋予内部审计机构一定的职权。如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有权检查会计凭证、账簿、资金、财产;
有权参加有关会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料,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三)审计的工作:审计工作上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要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独立地开展工作。
在审计计划编制和调查取证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保持超然立场,被审计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施加压力,改变审计立场,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排除各种干扰,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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