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是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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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负责罪犯的刑罚执行的,包括监狱执行和监外执行。
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个统筹、四个职能”,即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县工作(承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事务,承办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事务),履行政府法律事务(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刑事执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刑罚执行政策)和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与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四大职能。
司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个统筹、四个职能”,即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县工作(承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事务,承办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事务),履行政府法律事务(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刑事执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刑罚执行政策)和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与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四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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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业务处室有办公室、 法制处、 研究室 、法制宣传处、律管处、 公管处 、基层处、 司法考试处、计财处、 法援处、 审计处 、行政处组织处 、人事警务处、 宣教处 、老干部处纪检委(监察处)。
直属机构有律师协会 公证处 老干部活动中心 市律师培训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司法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
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主管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业务处室有办公室、 法制处、 研究室 、法制宣传处、律管处、 公管处 、基层处、 司法考试处、计财处、 法援处、 审计处 、行政处组织处 、人事警务处、 宣教处 、老干部处纪检委(监察处)。
直属机构有律师协会 公证处 老干部活动中心 市律师培训中心 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司法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
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主管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地方政府中,省设司法厅、市、区、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办事处设司法所,根据行政级属实行部门业务管理。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司法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编委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确定,机构设置改为办公厅、教育司、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宣传司、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协助司、法规司、人事司、计划财务司、行政司等14个司局及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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