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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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鬼Xy34
2022-11-20 · 超过5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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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通常又称为追及权。专家、学者对于物权的追击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历来就有两种见解。赞成者认为,追及的效力是一种独立的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是不同的。两者虽有重叠之处,但不能相互替代,物权的请求权适用于非法占有的情形,在辗转取得标的物的人是否合法取得或占有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追及力。而反对者认为,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包括在物上请求权之中,它不过是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将追及的效力独立出来,则物上请求权就必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台湾 学者郑*波老师赞同了后一见解,并认为这种效力应当包括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 法律规定 我国《 物权法 》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另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最后,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法律在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换句话说,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说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物权追及力说的在我有物权的前提下,无论物被谁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权利。善意取得说无权处分权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物卖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对价,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对该物取得了所有权。关键是一物一权,你有了所有权我就自动丧失了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自然没有办法再追及了。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权人赔偿损失。(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力,我们要维护,不只是利益的驱使,也有尊严的部分,我们要学会行使物权追击效力,维护属于我们的权力和利益,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一点一滴的权力。如果您问题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10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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