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效力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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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划分为四种样态。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未生效。
1、无效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可撤销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3、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4、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属于“未生效”;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划分为四种样态。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和未生效。
1、无效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可撤销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3、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4、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属于“未生效”;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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