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属于什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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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大部分属于企业编制,只有中央银行的职员是属于事业编制,如工农中建等银行都只是国家控股,并非实打实的国企,所以这些银行现在都已经是企业性质,职员也是企业编制。
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为国有企业,属事业编制。其他银行包括工农中建都只是国家控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有”银行,所以这些银行现在都已经是企业性质,人员也是企业编制。
因为信用社属于股份制金融机构,带有企业法人性质,既不属于国有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
一、企业编制通常在事业单位中,有两种情况
1、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
2、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
二、银行编制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银行正式员工(也称银行编内员工),二是劳务派遣协议工。
银行的正式工,就是与银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着合同规定的正常工资、各种福利补贴以及绩效奖金,还有很多的晋升机会。
银行的派遣工,即派遣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合同,相当于临时工。派遣公司派遣你到银行工作,银行把工资奖金划给公司再给你。通俗点讲,就是你在银行里上班,但不是银行的职工,只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银行做辅助性的工作,且还没有任何进入到管理层的机会。其工资、福利比银行正式工低,奖金一般都一样。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中央银行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
三、《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
2、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其他货币政策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为国有企业,属事业编制。其他银行包括工农中建都只是国家控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有”银行,所以这些银行现在都已经是企业性质,人员也是企业编制。
因为信用社属于股份制金融机构,带有企业法人性质,既不属于国有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
一、企业编制通常在事业单位中,有两种情况
1、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
2、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
二、银行编制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银行正式员工(也称银行编内员工),二是劳务派遣协议工。
银行的正式工,就是与银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享受着合同规定的正常工资、各种福利补贴以及绩效奖金,还有很多的晋升机会。
银行的派遣工,即派遣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合同,相当于临时工。派遣公司派遣你到银行工作,银行把工资奖金划给公司再给你。通俗点讲,就是你在银行里上班,但不是银行的职工,只是派遣公司派遣到银行做辅助性的工作,且还没有任何进入到管理层的机会。其工资、福利比银行正式工低,奖金一般都一样。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中央银行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的关系。
三、《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
2、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的工作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其他货币政策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4、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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