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商标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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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先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2个月内,他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公告期满无人异议,或者有人异议且异议程序结束之后,审查员才会进行实质审查。
这与中国大陆的申请制度相反。在中国大陆,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实审后公告”的制度。注册申请提交之后,先由审查员进行审查。经过实质审查,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才会安排公告,由第三人提出异议。
澳门的商标保护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最先提交商标申请的主体给予保护,只有个别例外情形。其中一个例外情形是:在申请前的商标使用,而且使用时间短于6个月。
在澳门,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超过6个月的,使用人可以在申请商标时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日从首次使用之日起算。但是,如果对为注册商标使用超过6个月还没有申请注册,一旦遇到第三人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情形,维权难度反而加大。
这项规定有利于申请人进行市场测试,以便更加合理地指定商标保护策略,用更低的成本去选择更受消费者欢迎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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