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级划分
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阶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大法官分二级,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阶人民法院院长。 高阶法官高阶法官分四级。 法官法官分五级。 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十闷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院内部监督的弊悉罩闷端
1、法院内部监督行政色彩过浓,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非程序性监督,是建立在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领导关系而不是监督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而同级法院内部,也存在审委会、院长、庭长对法官的监督过滥,行政色彩浓厚的弊端。
2、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监督重点上侧重于事后监督,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错案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作为事后救济措施的监督虽然可以纠正已生效的错案,但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对案件的监督重实体轻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机关及部分司法人员中存在的一睁弯种现象,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状况应当得到改变,使程序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