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买卖上的法律问题
2000年卖的房子,当时的价钱是卖21万,买主答应在4年内把钱付清,于是就写了合同说在付清款前交接房屋手续,但直到2001年付款7万四千余元之后剩余的钱至今拖欠,现在卖主...
2000年卖的房子,当时的价钱是卖21万,买主答应在4年内把钱付清,于是就写了合同说在付清款前交接房屋手续,但直到2001年付款7万四千余元之后剩余的钱至今拖欠,现在卖主想把房子收回,而买房子的人却要求不仅不能收回房子,而且还要卖主给其房产证等手续,请问,谁的胜算比较大,房子要的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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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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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注意此处,可以考虑依此摆脱履行合同的责任)
2.还有就是参考诉讼时效的规定。
买方在届期多年后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买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买方要求卖方过户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的债权也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要求强制履行。
3.合同说在付清款前交接房屋手续,因此,在起初的四年内,卖方有义务先过户,然后买方才实际支付价款,这时买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卖方在第四年届至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可以认为卖方违约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其中之一就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债务,即办理过户手续)。但四年后,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的时间到期,卖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到期),从理论上来讲,双方此后都可以行使合同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但有些情况下还是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你不交钱我就不过户给你。
但这个案子还涉及违约责任和原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涉及合同内容的解释问题,本人没有弄明白的,所以无法断定可依诉讼时效解决这个问题。
感觉此问题比较复杂,我暂时还没想好怎么解决,有空了再想想,先Mark一个。 找律师的话,感觉大多数律师都不能弄明白此问题,建议找个学民法的博士或者很有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咨询下。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注意此处,可以考虑依此摆脱履行合同的责任)
2.还有就是参考诉讼时效的规定。
买方在届期多年后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买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买方要求卖方过户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同时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的债权也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要求强制履行。
3.合同说在付清款前交接房屋手续,因此,在起初的四年内,卖方有义务先过户,然后买方才实际支付价款,这时买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卖方在第四年届至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可以认为卖方违约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其中之一就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债务,即办理过户手续)。但四年后,双方的债务都已到期(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的时间到期,卖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到期),从理论上来讲,双方此后都可以行使合同法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但有些情况下还是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你不交钱我就不过户给你。
但这个案子还涉及违约责任和原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涉及合同内容的解释问题,本人没有弄明白的,所以无法断定可依诉讼时效解决这个问题。
感觉此问题比较复杂,我暂时还没想好怎么解决,有空了再想想,先Mark一个。 找律师的话,感觉大多数律师都不能弄明白此问题,建议找个学民法的博士或者很有水平的硕士研究生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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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买卖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是否符合。
没有约定的话,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可解除。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没有约定的话,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可解除。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追问
但是买主现在打官司说要把房产证等手续给他,当时合同里写的是付清款前就可以交接房屋手续,不过合同里面还写明了买主要在2004年之前交清所有的钱,可是买主到现在也只付了7万余元,所以卖主就没有给买主过户,请问这样也可以把房子要回来不卖给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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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这几年都升了好几倍了。我只听说过业主想法设法不履行卖房合同,没见过买房的人不积极给钱去办过户的。
1)如果你是卖房的,你就违约,高价卖给别人吧。
2)如果你是买房的,赶紧给完钱,让卖家给你过户去。
1)如果你是卖房的,你就违约,高价卖给别人吧。
2)如果你是买房的,赶紧给完钱,让卖家给你过户去。
追问
但是买主现在打官司说要把房产证等手续给他,当时合同里写的是付清款前就可以交接房屋手续,不过合同里面还写明了买主要在2004年之前交清所有的钱,可是买主到现在也只付了7万余元,所以卖主就没有给买主过户,请问这样也可以把房子要回来不卖给他吗?
追答
1)大至上看,上了法院,法官会判终止合同,因为法院是没办法强制要求卖家过户的,房产升值对卖家有利,损失不大。
2)这里只能讲个大的方向,最好在当地找个律师,让他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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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到合同原件,这个官司不好说,你们双方都有违约,买方没有四年内还清余款,卖方没有在余款付清前交接房屋手续,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才能判断!可以追问或补充一下合同内容!另外问一下此房是商品房还是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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