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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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法律客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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