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还能离婚吗?
法律主观:
1、“09年10月交往只有三个月的我们 领了结婚证 ,一直以来性生活都不和谐,10年12月以后再未有过性生活,但还是同床而睡,平时也没什么交流,”这可以做为感情破裂的一个方面的证据,但是要求有其他方面的证据来证明。 2、“10年售出我们居住的产证为婆婆名下的房产,并用售房款买了新房,于11年4月拿到了新买的房屋的产证,产权人为我和他,但主贷人是他,”如果离婚,这处房产应该平均分割。 3、“婚前婚后,他陆续送给我的手表、饰品等,包括见面礼一万元,”不需要归还给他,应该归你所有,因为这是赠与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