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法律主观:
您好!关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单有哪些”的回复如下: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客观: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