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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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关于 盗窃罪 的司法解释,根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 1)个人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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