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定额征收如何定额
法律主观: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关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计算公式是指纳税人每一笔销售业务在计算销项税额时的公式,某一会计期的汇总销售税额,并不是由销售总额乘以税率计算的,而是根据各专用销售发票上的销项税额加计汇总而成。
(二)关于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进项税额由购进方支付给销售方通过销售方缴纳;二是进项税额应在发票上注明,一般情况下不需购进方再进行计算,是销货方在销售时计算,登记在专用发票上的。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
③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的10%的扣除率进行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上式中的买价,包括支付给农业生产者农产品价款和按规定由纳税人代收代缴的农业税。
⑤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扣除率
⑥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按收购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收购金额×扣除率
(2)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此,以下项目也不准抵扣:
①购进的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⑦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②~⑥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核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⑧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3)进货退出或折让。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有如下规定:
(A)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总的原则是以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做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纳税人采用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除了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两种情形外,其余各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B)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